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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眼下,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大量发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层出不穷。然而,有太多当事人由于对担保权利和义务不懂得、不在意、不留心。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签署保证合同该注意些什么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又有什么区别呢?请各位看官看过来:

        1、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除外。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4、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5、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6、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和规定有了较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条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规定相较于《担保法》(注:2021年1月1日废止)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作出了颠覆性的改变,将对今后签订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民法典》之所以将推定保证责任的条文与《担保法》作了截然不同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纠正以往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可能在不知道什么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避免在保证人意思表达不真实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在新旧法规过渡阶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仍然会按照《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法规来裁判。

        通过以上内容,大家知道了在什么情形下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吧?但是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保证人需要是一般保证人,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是无权拒绝债权人求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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